綜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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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函知有關依師資培育法(下稱本法)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(下稱資格考試)並修習教育實習成 績及格,且符合本法第 11 條規定者,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 期間以切結報考參加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甄試一 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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